領土沒有實質佔有,喊是自己的口號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就如中共宣稱台灣是他的領土,而台灣有很多人認為中國大陸是他的領土是一樣意思。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沒有行動都不會犯上任何罪。
領土沒有實質佔有,喊是自己的口號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就如中共宣稱台灣是他的領土,而台灣有很多人認為中國大陸是他的領土是一樣意思。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沒有行動都不會犯上任何罪。
刑法第一百條不是廢除了嗎
當年李應元不是犯了第一百條被抓嗎?
然後關了幾個月就出來了
因為廢掉了不是嗎?
(看電視新聞的)
那請問您又是版主嗎?最初由 怪盜基德 發表
版主覺得不妥自然會刪還要你同意嗎? ...
版主都沒異議了,您對小弟又有何指教呢?
『涉及"藍綠扁連宋馬"等政治性文章一律刪 』,不是都說好了嗎?
小弟不想流於口水戰,只希望若有具體明確的法律條文,
可以明訂他的罪,那就落實執法吧!
不然此篇討論有何意義?
幹麻那麼認真如果有罪早就有人去告他 還輪不到你 現在是民主社會他也可以講你也可以講
聽不爽就不要認同嗎 對吧 發揮一下民主風範
更何況為了這個沒有可能解決的問題來傷害大家的感情 你認為有價值嗎
上次已經有台北縣議員金介壽有去告,結果跑到台北地檢署去大聲小聲敲敲打打,結果法警跟他說這要到"高檢署"才受理,他只好趕緊轉到高檢署,好像作秀做過頭,沒有先做好功課...最初由 jakey 發表
幹麻那麼認真如果有罪早就有人去告他 還輪不到你 現在是民主社會他也可以講你也可以講
聽不爽就不要認同嗎 對吧 發揮一下民主風範
更何況為了這個沒有可能解決的問題來傷害大家的感情 你認為有價值嗎
有部份會員提議偏離主題,所以暫時先鎖住
如有不妥請pm給我
ρει•κ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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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因此而降生∼官方不許界
這篇文章作者想把下面的資料,
加到這個討論話題裡。請勿脫離主題
有「分裂國土」字樣的法條,有:
1.國家安全法第2條:
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前項集會、結社,另以法律定之。
2.人民團體法第2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3.集會遊行法第4條: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這三條法條都是針對集會、結社、遊行所為之限制,個人言論是否受其限制,恐怕有所爭議
而且,這三條條文恐怕也都有違憲之虞:
釋字第445號解釋:(87.01.23)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依照此號解釋之意旨,如果單純以言論或集會遊行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而不以實際的非法、暴力行動著手實行,是仍受憲法所保障的。
其次再以李登輝的言行是否構成刑法100、101條所謂的「內亂罪」?
刑法第100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
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01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ρει•κ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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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00、101條所列,是公訴罪,有興趣的人,可以去告他!最初由 pei 發表
這篇文章作者想把下面的資料,
加到這個討論話題裡。請勿脫離主題
有「分裂國土」字樣的法條,有:
1.國家安全法第2條:
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前項集會、結社,另以法律定之?..
sorry亂入
呵呵!Kengian兄好久不見了!^^
兄還是對此領域很有興趣
嘻嘻...ERIC,好久不見!祝安好!我一向亂講,見笑了!最初由 ericlien 發表
sorry亂入
呵呵!Kengian兄好久不見了!^^
兄還是對此領域很有興趣
PCZONE很少談政治,不過既然有人喜歡講,覺得很好玩!
那也就陪他隨便講一講,所謂:德不孤,必有鄰,好玩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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