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他賠你100萬元的名譽損失
要他賠你100萬元的名譽損失
呃...賠100萬...
應該不太可能吧......
根據法律上的規定,商家不得自行要求客戶負責賠償數倍於商品原售價之罰金,而利用顧客之無知使其誤闖警戒區而須負擔罰金時,得以詐欺罪論。
以通說來說 脅迫有三種
1.目的不法
2.手段不法
3.目的手段間失其均衡..
如果店家要求你賠償原價額五十倍否則送警處理,這是屬於第三種情況
如果你真的是偷那直接送警就好了 何必要罰五十倍否則送警之脅迫..
老師上課說 通常這種判例消費者都會勝訴比較多 但基本上你一定是清白的..而且並沒有偷的動機才行..
那既然不成立..告吧..來告個侵權吧..
用個民法195條非財產法益之損害賠償吧..
看看行不行得通...那賠償金就以原價額五十倍來賠償..既然店家要用五十倍來罰你 你就用五十倍來要求賠償..但是我覺得還是以法律途徑來解決 別在網路上大肆宣傳具名店家之行為 否則容易造成受理法官對你的偏差行為不良印象..
而且 如果侵權成立 可以要求店家刊登道歉..這樣大家也就會知道那家店了..
總結 如果一定要告 就找律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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