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 ![]() | 【閒聊】愛至色情網站貼圖的人注意了~~分享我自身的遭遇 我今年32歲,今年8月因失業在家而利用網路找工作,在無意之間進到了XX貼圖(就是有賣色情光碟及提供網友張貼色情圖片的網站)。 因為它首頁上有教人如何貼圖,所以一時性起就依樣畫葫蘆,從它所提供的網站連結(當然是另一色情網站),將他人發表的文章原封不動的貼圖複製到它的貼圖區(有露第三點的照片)。原本以為只是一時好玩,但是就在經過了2個星期後,突然接到了警局的傳訊通知,上面原因是網路貼圖案件!!打電話去詢問員警才知我可能犯了"防礙風化罪"~~天啊!!因為我一時好玩卻造成了可能遺憾終生之事。 後來到警局接受詢問,我也將事情的原由告訴員警,詢問完畢後我希望警察大人能因我一時好玩能放我一馬,不過還是得靜待地檢署調查,當時我是真的嚇到了,不騙你我當時離開警局時身體是發抖的,一邊走一邊想如果因此而被定罪的話,那我一生不就完了!!~~我有家人有女朋友,我該如何面對他們呢。 從警局回到家後,我當然不敢跟任何人提起這件事,心堣@直不斷的在煎熬,我想我終於知道甚麼才叫真正的害怕。害怕家人及女友的眼神、害怕別人問及這件事,更害怕聽到郵差的機車聲,害怕聽到"某某某掛號"的叫聲,我每天活都在戒慎恐懼之中,每天吃不好也睡不好。 9/8收到了地院通知書,要我16號至地院,原本恐懼的心情又更加一層,煩惱會不會就因此被定罪,從此一生就因此而矇上陰影。 在此張貼我本身的遭遇,絕對是真人真事,在此敬告所有喜歡至色情網站貼圖的人要引以為鏡,千萬不要以身試法,不要以為下一個不會是你。 補上防礙風化罪法律: 刑法 第16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第 230 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1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31- 1 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 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32 條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 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 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33 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 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 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 下罰金。 第 234 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 下罰金。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歡迎加入本站 但相同文章請勿重複張貼,本站版規請多參考 http://www.pczone.com.tw/vbb3/showthread.php?t=146070 你的另一篇我搬走了 edited by ericli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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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 | 1.到色情網站瀏覽,並且在網站中發表色情文章以及張貼男女性交的圖片,因為這個 網站 是任何人都可以進入閱覽的網頁。 2.或是在電腦網路上某網路家庭相簿內,以其申用之帳號的相簿公開張貼女子全裸、男女性交及男女性器官等猥褻圖片供不特定人點選瀏覽。 許多民眾的觀念錯誤,以為網路上裸露、猥褻圖片一大堆,在網路上貼上自拍或轉貼的色情照片不會有事!但是以上1.2項這樣行為,統統觸犯了...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第一項 散布猥褻物品罪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網路上色情網站與圖片氾濫,許多人並不知道為什麼看看可以,貼就犯法? 承辦網路犯罪的員警就表示,在網路上張貼色情圖片而被以妨害風化罪嫌送辦的網友中,多半表示並不知道這樣是犯法的,另有一部份則是抱著僥倖心理,認為警方逮不到他們。 妨害風化屬於公訴罪,如果被警方查到、約談,基本上就會辦到底,網友不要因「惡小而為之」,自毀前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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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 | 我很好奇,是不是法官要你在網路論壇張貼這內容呼籲網友來換取緩刑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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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 | 9/8收到了地院通知書 貼出來讓大家看看,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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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人 ![]() | 大概要繳錢交保了,現在的警政署,已經沒有什麼政策可以改善治安, 只會利用老百姓的無知,賺老百姓的錢,增加國庫的貪污稅收,提高自 己的破案率。 不知道你的電腦由沒有被沒收?因為也算是犯罪工具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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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命工程師 ![]() | 那如果貼圖網站架在國外呢? 就應該以國外的法律來判斷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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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 | 引用:
遇到這種事用不著太擔心(遇到法院時要裝可憐一點) 絕不會抓去關的 台灣的監獄根本不夠 這種頂多易科罰金 只是會留下記錄比較麻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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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ing ![]()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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