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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人
回覆: 對於--捷運站買賣(網拍)面交將取締開罰一事,大家有何見解?
痾....看來各位誤解我的問題了,也許是我沒說清楚。

我最會碰到的情況我是賣方,同理反向也相同)
到自家附近的捷運站交貨,我不會進入驗票閘門,不過買家會搭捷運
不出閘門,直接銀貨兩訖。對於搭捷運來的買方,進他搭捷運站的閘
門後,搭捷運到我家這站,不出閘門收貨後,搭捷運回自己的捷運站。
依捷運局規則,同站進出也是會扣錢的(20元吧?)也算是使用者付費。
同時捷運局不是也訂定了一條規則,同站進出不得超過一定的時間嗎?

既有這種規定,就表示也預想到可能會發生的臆測狀況。我覺得這規定
倒是挺合乎人性的。再說,對於捷運局來說,我不認為這會妨害到誰?

在這種情況下,對於買賣兩造來說,捷運站交貨只是利用捷運系統來
達成使用的目的。至於琥珀兄說的,不應該以捷運當作利用工具,達
到「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本身以外的目的。我個人認為這種觀點
不見得正確,如何定義「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本身以外的目的?
這就跟工具一樣,有人拿工具來建設,有人拿來破壞,端看人怎麼利
用。我們是無法去規定每個人如何去利用工具,就是基本人權的定義。
人權只定義天賦的權利,也就是說,他不會去含括道德法律層面。
說的再露骨一些,就是陽光之下,好人與壞人,善念與惡念,是可以
被共同照拂的。

我知道任何事情,都會有投機取巧的事情發生。不過我始終這麼認為,
一個組織的運作,他的任何政策出發點的利益都該是良善的,而不應該
主觀的認定,就是因有人會鑽漏洞,就把每個人都當成賊一般看待,然
後定立所謂的排賊法規。我也認為,如果一個組織的做法常常是處在防
弊重於興利,通常就表示這個組織已經不會再有進步了。也就表示,這
個組織對於組織內的組成份子的教育出了問題。

我是不知道是否還有其他我不知道的漏洞啦?但是就我自己所會碰到的,
我真的是覺得,捷運局的取締面交做法對於我來說,是不公平的。
而且這算是漏洞嗎?

更何況,捷運的交通方式,原本就是單向固定發車的。今天就算沒有人
使用捷運面交,捷運局的班車也要照開,面交不過是應運捷運的運作,
所衍生出來的一種消費型態而已。網路也是一樣,因為需求而演化產生,
但是他不過是一個載體,端看人如何使用而已。就像中國的封鎖及管制
網路方式,不知道網友又覺得如何呢?何況,捷運站是公共場所吧?

回覆
www.ublink.org
回覆: 對於--捷運站買賣(網拍)面交將取締開罰一事,大家有何見解?
如果小弟剛好在捷運站旁

開一家網拍面交咖啡交易中心

這樣國稅局會不會也來查

有交易行為喔 !!

但非本咖啡店交易

是客戶交易的

那要不要加開發票啊 ~~~~

回覆
會員
回覆: 對於--捷運站買賣(網拍)面交將取締開罰一事,大家有何見解?
引用:
作者: rushoun 觀看文章
我最會碰到的情況: (我是賣方,同理反向也相同)
到自家附近的捷運站交貨,我不會進入驗票閘門,不過買家會搭捷運
不出閘門,直接銀貨兩訖。對於搭捷運來的買方,進他搭捷運站的閘
門後,搭捷運到我家這站,不出閘門收貨後,搭捷運回自己的捷運站。
依捷運局規則,同站進出也是會扣錢的(20元吧?)也算是使用者付費。
同時捷運局不是也訂定了一條規則,同站進出不得超過一定的時間嗎?

既有這種規定,就表示也預想到可能會發生的臆測狀況。我覺得這規定
倒是挺合乎人性的。再說,對於捷運局來說,我不認為這會妨害到誰?
因為有分閘門內、閘門外,就要看站區的定義了!
---
大眾捷運法 第 50 條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

捷運站區:為本公司所經管之大眾捷運系統各車站出入口內之區域,不含全日開放一般大眾通行之公共通道。
---

因為賣家是在大眾通行之公共通道,買家是在閘門內的捷運站區,所以,你沒有違規,但買家有違規。

基本上,在閘門內的捷運站區不能有商業行為,
但閘門外則屬於全日開放大眾通行之公共通道,就可以在捷運站區外面交了!
也就是買家/賣家連絡好後,在站區外(閘門外)面交即可合法。但還是被捷運站小抽一筆...

此篇文章於 2008-10-11 06:00 PM 被 Fabian C 編輯。.
回覆
會員
回覆: 對於--捷運站買賣(網拍)面交將取締開罰一事,大家有何見解?
已規定同站進出40元和兩小時限制;

而面交又不是攤位在針對不同人兜售;

火車站、公車站、速食店、咖啡店、高鐵、機場都規定限制面交,
然後全國廣設面交區.....

此篇文章於 2008-10-11 08:15 PM 被 jerry_kuo 編輯。.
回覆
散人
回覆: 對於--捷運站買賣(網拍)面交將取締開罰一事,大家有何見解?
其實商業行為本身就是有點難界定,雖然Fabian C兄已經引出捷運局的規章。
不過...我和網友的商業行為,實際上已經在網路上或是電話上完成,只不過運
用捷運之便,將東西交到網友手中。難道是捷運公司錢賺的不過多,這樣也要
賺一筆?

說句玩笑話,網友把手伸到公共走道處,完成收貨動作,不就可以規避了?
在捷運站內推銷,或是像流動攤販一般的這類行為,以隨機方式進行商業買
賣行為的,才是該被取締的對象。是不是因為根本沒有這類的對象?所以將
觸角延伸到站區內外交接處了?

話說....大眾交通不就是以服務百姓為目的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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