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小女孩登了18張尋狗廣告..被罰近5萬.. - 第4頁 - PCZONE 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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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登長官

引用:
最初由 lenbo 發表
這件事情我是聽我媽看電視轉述給我才知道的
原委似乎是
這位小女孩的愛狗走失了
很傷心所以想貼尋狗啟示
尋問了一下隔壁在當清潔隊員的鄰居
結果鄰居大力讚成!
且隨著小女孩屁股後面跟~~~~~~拍
這件事情如果說是政府的錯有點太硬拗了
因為隨處張貼廣告之類的
本來就是違法
比較令人法指的是該清潔隊員鄰居的心態
為了區區五萬塊的罰單(自己能收到的獎勵金應該比這還少很多吧!?)
竟然欺騙了純真的幼小心靈!!
真希望能有人找出這位清潔隊員
我很想扁他!
尤其是我也是愛狗人仕
非常能了解失去愛狗的痛苦
竟然又被人騙
實在是天地不容!!!
沒關係, 以後遇到那種公務人員, 記得準備好錄音機, 跟手帕, 還有 針孔攝影機, 必要的話, 請想 A 錢的律師躲起來.
引誘那自以為是的公務人員, 騙他說話, 讓他中計, 然後告他, 他只有兩條路走.
一是賠錢, 不然就是抓去關(罰金易服勞役), 但公務人員被抓通常會死的很慘.
所以只好賠錢了事, 則我們大可以和律師算好 分錢比例, 反正有人想給錢, 那多好...

至於為何要請律師, 是因為法律規定: "錄音不能當做唯一證據"
手帕是拿來去掉我們的指紋, 抓對方的在場證明..
不過有一個很奇怪, 錄音要在當事人同意之下的錄音才算數,
誰會白癡到同意讓對方錄音, 然後被對方抓包的..

不過現在事情發生了, 最好的解決方法是, 先賠錢, 然後再去用關係講..
告訴那位清潔隊員的長官, 設法開除他, 因為是他引誘犯罪, 所以開除你是為了維護風紀...(欲加之罪, 何患無詞, 不是你行的正就一定沒事)..
我 4 萬多元換你飯碗, 你怎麼和我玩.. 你就保險清潔隊員有本事換其他工作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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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引用:
最初由 rainwen 發表
小女孩是幾歲啊?我記得未滿十八歲的孩子可以減輕處罰甚至不用處罰,但父母要嚴加管教就是
而且我網路上找不到相關新聞說........@@"
不清楚她幾歲..
中華民國國民滿18歲: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中華民國國民14歲以上未滿18歲:可減輕其刑
中華民國國民未滿14歲:不宜用刑罰加以處罰,不可以判死刑 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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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登長官

引用:
最初由 msjakpo 發表
不清楚她幾歲..
中華民國國民滿18歲: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中華民國國民14歲以上未滿18歲:可減輕其刑
中華民國國民未滿14歲:不宜用刑罰加以處罰,不可以判死刑 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
沒錯, 但是正常的情況, 是請她的觀護人, 也就是她父母賠錢..
那不就一樣, 定是這樣定, 做不一定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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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為什麼要講到什麼政治人物的團隊呢???這是台北縣的事跟台北市某團隊有什麼關連啊,搞不懂@@,你究竟要表達是什麼???現在的台灣社會本來就很黑暗,黑道、白道都要撈錢,只是撈錢的方法、行為不同而已,難道你沒發現台灣已無五倫綱常了嗎?讓你爭得是非又有何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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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嗯..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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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登長官

引用:
最初由 DiCkMan 發表
為什麼要講到什麼政治人物的團隊呢???這是台北縣的事跟台北市某團隊有什麼關連啊,搞不懂@@,你究竟要表達是什麼???現在的台灣社會本來就很黑暗,黑道、白道都要撈錢,只是撈錢的方法、行為不同而已,難道你沒發現台灣已無五倫綱常了嗎?讓你爭得是非又有何益呢?
"執法者有疏失,理應當受到逞罰"
但是真的是受到懲罰了嗎? Just an example.. 原因也是因為一般老百姓不懂法律.
所以就算他做錯了, 你也找不到法條來扣帽子壓他..

只是最近剛好電視上又是那件很好笑的新聞(我是說警察去上課那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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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炮戰隊隊長

引用:
最初由 dou0228 發表
專門 7- 不懂法律的老百姓... 唉... 好棒的 in 9 團隊阿...

但我們偉大的 in 9 團長說 "你違規就是事實, 所以還是不可能退罰款" 他違法可以一句 "補合格證書" 帶過.

抱歉,就事論事,板規已規定不要論及這些政治人物,或許你無意,但會挑起大家的熱烈討論,到最後可能就泛政治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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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炮戰隊隊長

引用:
最初由 Schnaufer 發表

  執法者有疏失,理應當受到逞罰,但這不代表違法者並無過失。
Schnaufer兄,我想大家主要的用意是譴責這位糾舉員吧。至於小女孩該不該罰,小弟認為該罰,但是應該僅限於這位糾舉員發現小女孩正在貼之前的部分。

發現不懂的小女孩作錯事應該是立即更正其錯誤,而不是欺瞞及鼓勵他去貼。

再來事後舉發,這種人居然還是小女孩的鄰居,身為糾舉員,我認為應該是要以宣導為主,開單為輔,連自家周圍的人都不懂這些法令規定了,這位仁兄真的是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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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我剛剛看了一下廢棄物清理法
其中處罰小妹妹的法源依據在第五十條,其罰則為: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也就是十八張罰單一天只能開一張,但新聞中是說一個小時內
接到十八張罰單,似乎不太合法規..........
當然,或許縣政府有另外的規定,不過就我目前看到的法規來說,
是不合法的..........頂多只能開一張罰單,而且還要告知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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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引用:
最初由 rainwen 發表
我剛剛看了一下廢棄物清理法
其中處罰小妹妹的法源依據在第五十條,其罰則為: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
因為中華民國政府沒錢
所以猛開中華民國人民的罰單
增加國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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