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一些法律問題 - 第2頁 - PCZONE 討論區

返回   PCZONE 討論區 > ▲ -- 網 路 生 活 分 享 區 > -- 閒 話 家 常 灌 水 版


PCZONE 討論區



通知

-- 閒 話 家 常 灌 水 版 上 面 那 些 硬 梆 梆 的 專 業 話 題 插 不 上 話 ?? 那 就 來 這 邊 就 你 周 遭 網 路 上 或 生 活 上 的 話 題 來 哈 拉 一 下

會員

要他賠你100萬元的名譽損失

回覆
會員

呃...賠100萬...
應該不太可能吧......
回覆
會員

店家不能要求五十倍的賠償
這是違法的
之前新聞有在說
很多店都會寫說竊盜被發現就要付xx倍的罰金
但是這個是在法律上所不準的
所以去告吧
回覆
台灣科技大學

 根據法律上的規定,商家不得自行要求客戶負責賠償數倍於商品原售價之罰金,而利用顧客之無知使其誤闖警戒區而須負擔罰金時,得以詐欺罪論。
回覆
會員

以通說來說 脅迫有三種
1.目的不法
2.手段不法
3.目的手段間失其均衡..
如果店家要求你賠償原價額五十倍否則送警處理,這是屬於第三種情況
如果你真的是偷那直接送警就好了 何必要罰五十倍否則送警之脅迫..
老師上課說 通常這種判例消費者都會勝訴比較多 但基本上你一定是清白的..而且並沒有偷的動機才行..
那既然不成立..告吧..來告個侵權吧..
用個民法195條非財產法益之損害賠償吧..
看看行不行得通...那賠償金就以原價額五十倍來賠償..既然店家要用五十倍來罰你 你就用五十倍來要求賠償..但是我覺得還是以法律途徑來解決 別在網路上大肆宣傳具名店家之行為 否則容易造成受理法官對你的偏差行為不良印象..
而且 如果侵權成立 可以要求店家刊登道歉..這樣大家也就會知道那家店了..
總結 如果一定要告 就找律師吧..

回覆







 XML   RSS 2.0   RSS 
本站使用 vBulletin 合法版權程式
站務信箱 : [email protected]

本論壇所有文章僅代表留言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本站之立場,討論區以「即時留言」方式運作,故無法完全監察所有即時留言,若您發現文章可能有異議,請 email :[email protected]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