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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求助】有人懂公司法嗎?有個疑問
之前公司預定今年(2003)年底上櫃,在兩年多前認購公司股票,
當初規定三年內禁止轉讓以及離職需歸還公司,
但服務兩年多就離職了,公司要求將股票及配股部份過戶給公司,
但是我並不想還,因為年底上櫃價格比購買價格高,想購一筆討老婆的資金,
根據公司法第267條規定,原訂禁止三年不得轉讓,修正過後變兩年(個人符合),
上網查資料查到以下資訊:

問:公司可否強制員工於離職時,將員工承購之股份轉讓予特定對象?
答:公司雖可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六項規定,限制員工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將承購之股份轉讓,但不得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否則即與股份自由轉讓之原則有違。(經濟部八○、三、二三商二○四四八八號函)

但我要如何向前公司說明這情形以及如何拿回自己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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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戀在瞬間蔓延

你先前有沒有簽定任何約定書?!
女巫公司就有明訂離職需轉讓給特定對象
如果你跟女巫一樣
那就必須轉讓給公司指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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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引用:
最初由 粉嫩小女巫 發表
你先前有沒有簽定任何約定書?!
女巫公司就有明訂離職需轉讓給特定對象
如果你跟女巫一樣
那就必須轉讓給公司指定對象
如果簽訂內容和公司法衝突,是否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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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女友的人生34年

公司法267條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做修正的,
您與公司簽的約是在修正前簽的嗎?
如果是的話, 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公司與您的合約仍算有效不詆觸.

不過您不妨以經濟部的那份函去向公司說說看.
不然就得走法律途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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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引用:
最初由 ellery 發表
公司法267條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做修正的,
您與公司簽的約是在修正前簽的嗎?
如果是的話, 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公司與您的合約仍算有效不詆觸.

不過您不妨以經濟部的那份函去向公司說說看.
不然就得走法律途徑了.
是在91/11/12簽的,但是在購買前有簽張同意書,
大意就是三年內不得轉讓、離職要賣回公司,
既然與公司法違背,那我該如何處理呢?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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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女友的人生34年

那只能走法律途徑打個民事訴訟了...
請您找個好律師幫忙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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