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怨】贛譙中華電信任意變動服務內容~~~,大家來評評理 - 第5頁 - PCZONE 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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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SL 抱 怨 與 鼓 勵 對於 ISP 或中華電信有各種 "抱怨" 或" 鼓勵" 請在此版發表!

會員
回覆: 【抱怨】贛譙中華電信任意變動服務內容~~~,大家來評評理
引用:
最初由 ant 發表
第二十二條訂有「本公司如因情勢變更,得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經營,客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本公司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三個月公告並通知客戶。」,惟貴公司對於「情勢變更」並未明列,且本用戶對 貴公司僅以「合作廠商更換,不再提供原有服務」未能認同,貴 公司如逕引用該條文,即造成「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情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該契約第二十二條文前段不成立。
「情勢變更」在認定上會有模糊地帶,但亦可包含變更合作廠商,這條就是中華電信用來保護自己的。如果只依這條的話,那就只是字面上認知差距。

如果...中華有在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三個月公告並通知客戶,那中華電信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

但有一點很重要的,就是公告並通知客戶的內容,是否包含流量上限的問題,如果不包含那就是沒盡到告知的義務。

回覆
趕路痴頑

基本上買賣成立就有合約關係,不論情理法都無所推託,除非有另訂協議.
故 依此例,中華著實有所缺失,
情勢變更也要看合理否,否則剛剛9點現在9:30也是情勢變更,
何況中華顯然並非"無力負擔該段頻寬",不過若中華願意承認他無法負擔頻寬,那就夠了....

僅供參考......
回覆

支持保障消費者權益的行動,

祝順利 ...

加油 ^^
回覆
ant
會員

引用:
最初由 dabinyen 發表
加油,加油
不過我很好奇的一點想請問ant
中華電信從頭到尾都沒跟你聯繫過嗎
我是指從你寄出申訴書開始都這樣嗎
會不會太扯一點
就算他不同意你的觀點,好歹也打個電話跟你吵一吵吧
就是沒有,讓你們了解他的老大心態,反正我13日要去開協調會
看他如何?
回覆
ant
會員
回覆: 回覆: 【抱怨】贛譙中華電信任意變動服務內容~~~,大家來評評理
[QUOTE]最初由 Fabian C 發表
[B]
引用:
最初由 ant 發表
第二十二條訂有「本公司如因情勢變更,得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經營,客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本公司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三個月公告並通知客戶。」,惟貴公司對於「情勢...
如果說在技術上或因為不可抗力之理由,終止原有服務,我願意接受
但是,事實上是如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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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加油....革命先烈
國父十一次就成功了,面對中華奠信......-_-
不敢多作喘測....但仍然祝你好運!!!

需要幫忙的話在PCZONE說一聲!!
回覆
ant
會員

對方律師函來函照登

主旨:代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函覆鶴之湖社區hibuilding使用人xxx先生之申訴書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本件係依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之委任,代覆 xxx先生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申訴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九十一年八月五日中文(九一)申字第291B080288號函及台北縣政府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北府消保字第○九一○四六四五一○號函。
二、 台端來函指依據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原合作廠商(怡達康公司)之廣告,使用社區型不計量網路服務,用戶每月支付固定金額網路租用費,即可使用限速但無限下載量且每戶得申請二台電腦上網之權益,然查,依據台端簽署之契約書,明確勾選第二十三條之計量型,並非台端主張不計量網路服務,因此恐係台端對計費方式有所誤解。
三、 台端來函又稱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僅因與原合作廠商終止合約,即依據本件契約書第二十二條情事變更原則,預告終止服終,顯失公平,有違消費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定型化契約中飲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之規定。然查,本件契約書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得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經營,客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本公司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三個月公告並通知客戶」之規定,核其性質,係屬終止契約之約定,而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與台端間之契約在法律上為未定期之繼續性契約,依據民法第四百六十三條之一「本節規定,於權利之租賃準用之」之規定,準用民法第四百第五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之規定。至於契約書第二十二條所謂「情事變更」,係屬概括條款,為法律上或契約上之慣常用法,未明列其事由,依法並無不當。
四、 台端來函指稱中華電信分公司若不於十五日內恢復對用戶原有之使用承諾,要求賠償添購設備損失、退還用戶裝機費及另申請ADSL網路服務之賠償等情事,因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係依法終止契約,並無違之處,因此台端上開要求,於法無據,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礙難同意。
五、 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於接獲台端申訴後,即迭次向台端解說,台端應已諒解中華電信數通分司之立場主張,始未出席台北縣政府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舉行之協調會,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對台端愛護之心,謹此申謝,並請台端日後仍不吝賜教,以匡不逮。





本人在此說明一下,
第一,hibuilding計量型原係200mb以1mK/s的速度下載,但超過200m後,即降為128k/s,如果以他的限量解釋,hibuilding根本是沒人要的,也進不了所有的社區
第二,消保法是特別法不引用,偏要引用民法,特別法優於民法,這律師該打屁股
第三,最不要臉的是,我發函出去後,從來沒有人打電話給我;上次協調會是因為本人工作忙,已向台北縣政府請假,竟然說我已諒解?看我13日去第二次協調會怎麼修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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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好賤.......
那個律師到處哇你牆腳啊.....
不過....

"然查,依據台端簽署之契約書,明確勾選第二十三條之計量型,並非台端主張不計量網路服務,因此死係台端對計費方式有所誤解。"

怎麼會這樣???
你的真的是計量型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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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愛薰

引用:
最初由 ant 發表
對方律師函來函照登
然查,依據台端簽署之契約書,明確勾選第二十三條之計量型,並非台端主張不計量網路服務,
ant兄請問你的契約書中有這條嗎??
回覆
ant
會員

計量型?
問看看去年有裝hibuilding的人吧,計什麼量?
還是要叫中華電信來解釋?實際呢?
計量到了,
1.不能用? 2.加錢? ----以上如果是,去年就要明說,
不要每月只跟我收600元,還讓我無限使用


我去年申裝時,還和安裝廠商問過量的問題,量到了降速不加價,我才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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