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怨】贛譙中華電信任意變動服務內容~~~,大家來評評理 - 第6頁 - PCZONE 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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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SL 抱 怨 與 鼓 勵 對於 ISP 或中華電信有各種 "抱怨" 或" 鼓勵" 請在此版發表!

趕路痴頑

身為律師當然要拼命挖牆角嚕,這種卑鄙的手段以前也聽說有信用卡公司用過,想不到....

ant 兄,請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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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
會員

我輸了,對方也贏的不是很光釆

開協調會,針對契約二十三條,我當然窮追猛打
對方的結論是上級決策,無法更改亦即無法恢復原有的服務,
依消保法的規定,我可以提出賠償要求
但是在這時對方使出殺手鐧
如果我要求賠償,將因本人上傳下載的異常,
恐有違契約第二十條之虞,
將向法院申請要求閱覽我的上傳下載資料內容,
屆時,我恐怕就有另一場官司,
如果我再要求社區內其他人來申訴,
後續也是如此.........~~~>_<~~~~
權衡之下,只好與他們和解



第二十條如下:
客戶租用本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並由客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1.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廣告信至對方信箱者
4.於論壇區張貼與主題無關之訊息者
5.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者
6.散播電腦病毒者
7.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者
8.擷取非經所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者
9.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就我們的使用習慣,不小心就會犯到其中一條,
各位,看好你的契約書,也"合理"的使用你的網路吧(雖然大家都知道這是不可能的)
這條文將是他們的尚方寶劍,斬斬斬哦~~~~



最後我是有要求他們一定要改契約二十三條的內容,
這條文違反消保法之精神,
不然不止現在會有這件爭議,
以後還會有!
他們也承諾會改,以後應該不會有這種不清不楚的條文了


==================================================================

報告如上................................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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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今天13日了,希望ant趕快來報告最新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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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引用:
最初由 ant 發表
第二十條如下:
客戶租用本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並由客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1.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廣告信至對方信箱者
4.於論壇區張貼與主題無關之訊息者
5.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者
6.散播電腦病毒者
7.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者
8.擷取非經所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者
9.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就我們的使用習慣,不小心就會犯到其中一條,
各位,看好你的契約書,也"合理"的使用你的網路吧(雖然大家都知道這是不可能的)
這條文將是他們的尚方寶劍,斬斬斬哦~~~~
這一些應該是受到侵權的一方才可以告吧,

一個普通老百姓去跟懂法律的專業人士談法律,我們就只把簽約書跟消保法相關的法律看過,但是一上檯面當對方提出其他的條例,真的有時會站不住腳!

那和解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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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
會員

[QUOTE]那和解是指?[QUOTE]

我撤回申訴,對方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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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
真不愧是中華英雄.....
好賤的合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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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4.於論壇區張貼與主題無關之訊息者...........
這這........這.....太....猛了吧=.=|||
離題也算阿.....天阿....我最愛東扯西扯~
可是....與主題無關....怎樣定義阿=.=|||
灌水也算囉?.......
真是.......穩輸的恐怖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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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剛剛看了消費者保護法

定型化契約: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
第十 一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十 二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第十 三條 契約之一般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契約一般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第十 四條 契約之一般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第十 五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一般條款牴觸非一般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第十 六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一般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第十 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看完這項條文,幾乎每個定型化契約都是站在企業經營者的觀點利益,全都違反平等互惠的原則,真是消費者的悲哀!

Seednet也有相關條例:
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或業務需求而須暫停或終止本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經營者,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用戶,用戶同意無異議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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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愛薰

[QUOTE]最初由 ant 發表
[QUOTE]那和解是指?
引用:

我撤回申訴,對方得逞
ant兄雖然算是輸了,但是我要把這整個過程用mail的方式轉寄給我朋友看.
讓他們看看CHT的真面目.你不會介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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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
會員

事情已經有結果了(算是告一段落了)
歡迎轉寄轉貼,請大家各自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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