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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路部門收編國有有其正當性
迴路部門收編國有有其正當性,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五項 航空、國道、國有鐵
路、航政、郵政及電政。其中郵政及電政為目前指的是郵政指為現行的郵匯局,
電政為台電公司,中華電信公司(電政指的是電力電報及電話),不過在目前民營
化的趨勢下目前郵匯局已改制為民營公司。而中華電信公司自釋股後積極的要改
制為民營公司。而何憲法要明定這一條的規定呢??理由相當的簡單,當國家遭逢
巨大災難時如戰爭時,民營企業在這時可能無法維持營運,這時政府必需介入營
運,政府當可以行使緊急命令徵收或代管企業財產,但徵收完畢後呢?其後問題更
多。用戶迴路其為大眾民生問題,不應為某財團或某工會圖利之目標。故我主張
迴路應收編國有。

另外開放迴路要有新的思考,當中華電信工會打出每年上繳國庫500億時,今年改
為300億了,換個方式想把中華電信公司有很多的部門,把迴路部門(不單指最後
一哩)收編國有(有其必要性),再出租給各固網業者,當然也包含中華電信。以每
年至少有2000億的電信市場而言,國庫一年不只有500億的收入也許會有更多。而
各家固網業者在平等的競爭下必需用更多的服務來吸引這些廣大的消費者。最後
得利的是國家與民眾,而企業在這平等線上才能生存下去。


附編:中華電信有很多的分公司。但很多民眾搞不清楚中華電信,常以為中華電信
只有一家的確也是這樣。中華電信公司計有分公司及相關企業有如下列網址
http://www.cht.com.tw/CompanyCat.php?CatID=528
收編國有的應為目前的中華電信北、中、南區電信分公司實際營運及線路維護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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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回覆: 迴路部門收編國有有其正當性
引用:
最初由 zuyan 發表
迴路部門收編國有有其正當性,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五項 航空、國道、國有鐵
路、航政、郵政及電政。其中郵政及電政為目前指的是郵政指為現行的郵匯局,
電政為台電公司,中華電信公司(電政指的是電力電報及電話),不過在目前民營
化的趨勢下目前郵匯局已改制為民營公司。而中華電信公司自釋股後積極的要改
制為民營公司。而何憲法要明定這一條的規定呢??理由相當的簡單,當國家遭逢
巨大災難時如戰爭時,民營企業在這時可能無法維持營運,這時政府必需介入營
運,政府當可以行使緊急命令徵收或代管企業財產,但徵收完畢後呢?其後問題更
多。用戶迴路其為大眾民生問題,不應為某財團或某工會圖利之目標。故我主張
迴路應收編國有。

另外開放迴路要有新的思考,當中華電信工會打出每年上繳國庫500億時,今年改
為300億了,換個方式想把中華電信公司有很多的部門,把迴路部門(不單指最後
一哩)收編國有(有其必要性),再出租給各固網業者,當然也包含中華電信。以每
年至少有2000億的電信市場而言,國庫一年不只有500億的收入也許會有更多。而
各家固網業者在平等的競爭下必需用更多的服務來吸引這些廣大的消費者。最後
得利的是國家與民眾,而企業在這平等線上才能生存下去。


附編:中華電信有很多的分公司。但很多民眾搞不清楚中華電信,常以為中華電信
只有一家的確也是這樣。中華電信公司計有分公司及相關企業有如下列網址
http://www.cht.com.tw/CompanyCat.php?CatID=528
收編國有的應為目前的中華電信北、中、南區電信分公司實際營運及線路維護的部門。

寫的不錯..

可惜 執政黨科資委員 都被洗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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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級會員

沒錯
用路迴路本來就是全民所有
為何要把迴路 給一個民營公司

所以還是應該分割出來 直接由政府接管
其他的民營業者向政府承租 (當然中華電信民營候也要跟政府租)

只是現在不跟中華電 要回 迴路 等民營化就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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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關公轉世

這也是我的希望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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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關公轉世

不知道有沒有人可以查一下…
哪些立委?哪些官員?哪些財團目前手中握有「中華電信」股票…

如果用戶迴路不歸還國有…
如果用戶迴路還是被中華電信霸佔著…
那麼我可以說∼
這才是圖利給立委!圖利給官員!圖利給公務員
(中華電信員工享有優先認購股票權)!甚至圖利給某財團…

那些手中握有華電股票既得利益者…
切記!我們一定會鎖定「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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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引用:
最初由 yuni 發表
不知道有沒有人可以查一下…
哪些立委?哪些官員?哪些財團目前手中握有「中華電信」股票…

如果用戶迴路不歸還國有…
如果用戶迴路還是被中華電信霸佔著…
那麼我可以說∼
這才是圖利給立委!圖利給官員!圖利給公務員
(中華電信員工享有優先認購股票權)!甚至圖利給某財團…

那些手中握有華電股票既得利益者…
切記!我們一定會鎖定「你」!
之前富邦金控 以經出拖手中持股..

現在有誰 手中握有「中華電信」股票 這要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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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如果回路是公共財
那基地台與機房應該也算吧
還有中華所有的資產應該都算在內阿
這些不都是當初利用納稅人的血汗建立的嗎
為什麼會把抗爭的重點僅放在迴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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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零七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基本上,憲法只指定中央必須立法,並沒說郵政、電政、鐵道等...必須要國營。

用戶迴路開放的關鍵,是在於電信法"執法"上的問題:

1. 電信總局未依法執行「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第二項,要求中華電信第一類電信事業對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出租細分化網路元件之費率,「網路瓶頸設施者,其費率應按成本計價。」
(細分之網路元件有含用戶迴路)

2. 中華電信與民營固網協商52次,用戶迴路租用費卻談不攏。
中華電信未依"成本"開放用戶迴路之瓶頸設施供民營固網租用。
電信總局亦未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之一,對中華電信處以「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改善時為止,或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使用之核准,或廢止其特許或許可。」

3. 民營固網沒上法院去告中華電信違反電信法,讓法官判定用戶迴路是否為瓶頸設施。

因以目前的電信法條文,
若法官判定用戶迴路為瓶頸設施,則華電必須要依法以成本價出租。

或電信總局認定用戶迴路為瓶頸設施,
電總則可對華電開30~500萬的罰款..或廢止華電之使用核准。

也就是說,電信法都定得好好的了!(是那吵吵鬧鬧的立法院定出來的喔!)
只差在「電信總局的執法」和民營固網沒告上中華電信的「司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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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引用:
最初由 chao0707 發表
如果回路是公共財
那基地台與機房應該也算吧
還有中華所有的資產應該都算在內阿
這些不都是當初利用納稅人的血汗建立的嗎
為什麼會把抗爭的重點僅放在迴路呢

基地台、機房設施、房地產等沒有獨佔性, 西照市值釋出較沒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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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關公轉世

引用:
最初由 chao0707 發表
如果回路是公共財
那基地台與機房應該也算吧
還有中華所有的資產應該都算在內阿
這些不都是當初利用納稅人的血汗建立的嗎
為什麼會把抗爭的重點僅放在迴路呢
用商業的觀念及角度去看,或許會較明白!
何謂∼
「公共財」?
又何謂∼
「固定資產」?
「消耗品」?
「流動資產」?…and so on

前提之下!你先了解以上的定義…

國營轉民營!中華電信能轉移或買賣的只有「資產」「負債」「資本」…等
(對於商業理念,在這裡就不多做說明)。
對於「公共財」!於法有據!根本就是國有,不屬於中華電信的…
華電本身霸佔「用戶迴路」,千真萬確就是違法!

<補充一下>
我說的或許比較簡單!…
但因牽涉層面因為很廣,包含法律、商業、會計、技術以及成本認定!

若有人採取法律訴訟!
中華電信要打贏官司的方法,就是聘請專業律師!
然後把「用戶迴路」硬凹成『不是公共財』。牠們就贏了…

另一個方法就是中華電信不轉為民營!…
既然不是民營?那麼「用戶迴路」就沒有開放不開放給私人企業的問題!
華電順理成章的就可以躺著數鈔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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