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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郵寄信函並沒有法定效力,存證信函和公文才有法定效力! 難道你收到廣告信,也都具有法效力? 必須要有提出的事證且非漫罵空洞,監察院才會回覆或受理申訴。 所以監察院並不一定會Email或郵寄給所有的陳訴人。 你以為監察院就不會收到廣告信? 若政府機關只是回覆給你Email,且不是用電子公文,政府機關所回覆給你的Email並不具法定效力! 我掃描的那張,就表示監察院通知我交給交通部的進度了, 誰知道交通部會搞多少?監察院會不會為了這個開會?誰知道. 而我申訴書的原樣副本,監察就沒影印出來給我呀! 但我在監察院網站就可以查到正本,就等於我已保留正本了,監察院幹嘛還給我副本? 懶得教你這個小朋友了! 後面的都不回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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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Emai要含有數位簽章才能確保未被竄改 若某人只是口頭上回覆俺之提問,就算俺沒有隨身帶著錄音機,某人 只是口頭上講話其實就已經具法定效力! 差別只在法庭實務上,老百姓要舉證某人口頭上講過什麼話有實務上困難 存證信函和公文在法庭實務上,老百姓容易舉證而已! 關於法律部份,請看tw.bbs.sci.law 引用:
是否可能在陳訴書上沒有詳加說明電總罪狀呢? 誰知道 網路世界誰知道呢..............呵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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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 | 各位大哥: 中華電信早就被中華民國政府給賣了,小弟手上還有104元買的股票,拜託各位上書把我的股票買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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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 Fabian C兄弟,您......... 中華民國電信法 (民國 92 年 05 月 21 日 修正) 中華民國電信法第二十六條之一: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以專有技術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之請求 。 二 拒絕對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揭露其網路互連費用之計算方式及有關資 料。 三 對所提供電信服務之價格或方式,為不當決定、維持或變更。 四 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租用網路元件之請求。 五 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承租電路之請求。 六 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協商或測試之請求。 七 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要求共置協商之請求。 八 無正當理由,對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給予差別待遇。 九 其他濫用市場地位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前項所稱市場主導者,由主管機關認定之。 中華民國電信法第六十二之一: 第一類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 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改善時為止,或停 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特許: 一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 違反交通部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準則者。 三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交通部之指定提供普及服務者。 四 違反交通部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 五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 六 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七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管線基礎設施共用之請 求者。 八 規避、妨礙或拒絕電信總局依第五十五條規定實施之檢查或不提供資 料或拒不到場陳述意見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改善時為止,或停止其營業之一 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特許或許可: 一 第一類電信事業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七項規定,拒絕與其他電信 事業互連者。 二 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或第七項規定,自電信總局裁 決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個月內,未依電信總局之裁決處分辦理者。 三 違反電信總局依第十六條第九項所定管理辦法者。 換句話說,Fabian C兄弟,您知道嗎,只有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者才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那,違反第二十六條之 一第二項到第九項規定者,沒有寫明罰則,只是宣示性質,您懂嗎....... 引用:
衝,卻不知何時應該出場防守,以至於不但無法獲利,甚至蝕了老本。因 此,要如何掌握出場時點,其重要性往往還大於進場。 以股票投資為例,市場在多頭的情況下,如果趨勢一直未變,當然投資人 都是處在獲利的狀態,但是請牢記,任何的投資在未了結前都還只是紙上 的數字,並不代表已經賺到這些錢了。但是,市場瞬息萬變,萬一在行情 逆轉時,如果未能即時出脫,不僅原先的獲利遭到壓縮,還可能侵蝕掉部 分本金。因此,在投資前先設立獲利目標區,並確實執行,才是確保獲利 的原則。同樣的,也應該預先設立停損點,萬一市場行情驟變,必須將損 失控制在合理可接受的範圍內,以免血本無歸。譬如將損失達本金的十分 之一設為停損點,一旦損失到達此點,即斷然殺出,以免造成套牢局面。 當中華電信這支個股賣壓湧現,就是中華民國政府進場收回股權的機 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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