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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請您多指點一些有力的數據或證據,可以讓他們把陳述書寫的更為完善 需要用這麼多的疑問句來潑冷水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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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級會員 | 衷心的建議,跟P*4吵沒意義,只會讓討論串跑出一長串怪文,略過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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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czone.com.tw/vbb3/showth...0&pagenumber=1 引用:
http://www.pczone.com.tw/vbb3/showth...0&pagenumber=1 俺先對YSSECLIPSE前輩說聲對不起,未徵得YSSECLIPSE前輩同意就引述 YSSECLIPSE前輩04-16-2004 09:14 AM對darksnow文字: 『不會啊 有您的存在 這裡絕對不會成為一言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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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能以正面肯定的語氣來回覆 就不會引起這麼多誤會或是接下來的筆戰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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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 對不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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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家股票上市公司, 若簽證會計師對該公司的會計帳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及「否定意見」時, 那支股票就準備要天天跌停板了! 因為做假帳,比被電總處以罰款還要嚴重! 用戶迴路的抗議搞到這樣,又不算什麼大條新聞,幾百個立委只有一個龐建國出來, 監察委員總共才20幾人而已!你以為監委是觀世菩薩神通廣大呀! 而華電工會自己都說不能以瓶頸設施"成本"出租了! 民營固網也說,要以"成本"租用戶迴路! 這就代表華電、民營固給他們都知道電信法規。 至於民營固網為何不向監察院申訴? 其中的動機就令人費解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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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 Fabian C兄弟,您......... 中華民國電信法 (民國 92 年 05 月 21 日 修正) 中華民國電信法第二十六條之一: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以專有技術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之請求 。 二 拒絕對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揭露其網路互連費用之計算方式及有關資 料。 三 對所提供電信服務之價格或方式,為不當決定、維持或變更。 四 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租用網路元件之請求。 五 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承租電路之請求。 六 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協商或測試之請求。 七 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要求共置協商之請求。 八 無正當理由,對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給予差別待遇。 九 其他濫用市場地位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前項所稱市場主導者,由主管機關認定之。 中華民國電信法第六十二之一: 第一類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 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改善時為止,或停 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特許: 一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 違反交通部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準則者。 三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交通部之指定提供普及服務者。 四 違反交通部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 五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 六 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七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管線基礎設施共用之請 求者。 八 規避、妨礙或拒絕電信總局依第五十五條規定實施之檢查或不提供資 料或拒不到場陳述意見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改善時為止,或停止其營業之一 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特許或許可: 一 第一類電信事業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七項規定,拒絕與其他電信 事業互連者。 二 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或第七項規定,自電信總局裁 決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個月內,未依電信總局之裁決處分辦理者。 三 違反電信總局依第十六條第九項所定管理辦法者。 換句話說,Fabian C兄弟,您知道嗎,只有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者才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那,違反第二十六條之 一第二項到第九項規定者,沒有寫明罰則,只是宣示性質,您懂嗎....... 引用:
民營固網什麼時候說過要以"成本"租用戶迴路??!該不會又是余麗姿引 述匿名人士的話,匿名人士所在不明的報導內容吧 會計師是否對該公司的會計帳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及「 否定意見」......呵呵呵呵呵呵呵呵,您去查一查,該公司的會計帳,什 麼時候有單獨列出用戶迴路成本了阿,呵呵呵呵呵呵呵呵........ 至於民營固網為何不向監察院申訴?這俺就不清楚了,其實像您這樣子向 監察院寄陳訴電子郵件,對電總那幫非政務官公務員就算夠不成實值的殺 傷力(因為法無明確罰則),起碼給電總那幫公務員心理壓力,最起碼表 達有位老百姓關心這事兒 像 http://www.pczone.com.tw/vbb3/showth...0&pagenumber=2 裡面jouching兄弟自己不上書中央政府,反而拜託網路上陌生人上書,呵 呵 引用:
http://www.pczone.com.tw/vbb3/showthread.php?t=120170 『宣傳戰隊』裡面才28位兄弟,我們也不是觀世菩薩神通廣大呀! 雖然人小勢微,但是為了子子孫孫,願意當戰隊義工阿 引用:
立法委員裡面已經對此事兒表態的有: 親民黨邱毅副總召、高明見 、周錫瑋、龐建國、林政義委員及立法院國 民黨黨團書記長李嘉進、卓伯源委員及民主進步黨湯金全委員 尤其是民主進步黨高雄市第二選區(南區)立法委員湯金全,您繼續神 氣阿,今年底您就知道有支專門對付您連任的『宣傳戰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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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幫幫忙,你以為告人的時候,舉出的每條法律都可以告成啊? 這又不是上法院去告,而是上監察院去告, 就算是上法院告也一樣會提出一堆對自己有利的相關法條。 二十六條之一,總共有好幾條未必要罰款,只要電總有其中"一點"的失職就可以糾舉了! 而罰款的部份,是第六十二條之一。 而且又不是只有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一點規定才能罰款。 第六十二條之一的第七點規定,也一樣能罰款。 七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管線基礎設施共用之請求者。 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於通信網路瓶頸所在設施,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請求有償共用管線基礎設施。 前項共用管線基礎設施之請求,被請求之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 其中的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的「前項」是寫: 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請求有償共用管線基礎設施。 而瓶頸設施在電信法規裡又是以成本計價,當華電非以成本計價時,即為非正當理由。 所以搞了半天,還是一樣卡在瓶頸設施和成本是多少的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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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 中華民國電信法 (民國 92 年 05 月 21 日 修正) 中華民國電信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於通信網路 瓶頸所在設施,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請求有償共用管線基 礎設施。 前項共用管線基礎設施之請求,被請求之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 引用:
請教您, 中華民國有哪條法律規定了瓶頸設施成本是多少的計算方法嗎?? ? 您上監察院上陳訴書,您有發覺電總哪兒違法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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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知道是卡在瓶頸設施和成本是多少的認定了! 我前面講了幾次你是沒看到呀? 欠罵的小鬼! 法律的瓶頸設施成本是多少的計算方法, 會計帳會有簽證會計師每年來簽證,看上市公司的會計帳有沒有亂亂算。 有公司法和會計法來監督華電的會計帳。 如果亂亂算,簽證會計師會出具「保留意見」。 我之前寫的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你沒看到嗎?還是你看不懂? 另外,這次申訴的叫做電總失職,不叫電總違法!到現在你還搞不清楚狀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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